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Ψ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卐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ω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Ψ=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①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